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類科行政學概要113 年第 45 題單選題
有關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自治事項,係規定於下列那一部法律?
A地方制度法正確答案
B地方稅法通則
C地方自治施行法
D地方政府職權行使法
A正確答案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自治事項,考選部最愛考「地方制度法」第18至20條。
為什麼答案是 A
地方制度法是規範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自治法規、地方機關與中央地方關係的核心法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即分別列在本法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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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自治事項,考選部最愛考「地方制度法」第18至20條。
看到「自治事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層級,直接鎖定地方制度法。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地方制度法是規範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自治法規、地方機關與中央地方關係的核心法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即分別列在本法相關條文。
B✕ 陷阱
地方稅法通則主要處理地方稅課的立法與課徵原則,屬於地方財政收入面向,不是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自治事項的基本法。
C✕ 陷阱
題目中的自治事項不是規定在所謂「地方自治施行法」。考試常用這類名稱相近、聽起來很像法律的選項來混淆地方制度法。
D✕ 陷阱
地方政府職權行使法不是本題所問自治事項的依據。地方政府權限、組織與自治事項的基本規範,仍應回到地方制度法判斷。
地方自治事項的法源定位
| 層級 | 自治團體 | 自治事項法源 | 考試關鍵字 |
|---|
| 直轄市 | 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 地方制度法第18條 | 直轄市自治事項 |
| 縣(市) | 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 地方制度法第19條 | 縣市自治事項 |
| 鄉(鎮、市) | 鄉鎮市公所、代表會 | 地方制度法第20條 | 鄉鎮市自治事項 |
地方自治事項的法源架構,考選部設計三層陷阱:第一層用「地方稅法通則」誘導考生聯想地方財政,但該法只管稅課不管自治事項全貌;第二層塞入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名稱混淆視聽;第三層把「自治事項」跟「委辦事項」職權類型攪在一起。破解關鍵是記住:只要題幹出現「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三層級的自治事項劃分,法源一定回歸地方制度法第18至20條的母法規定。這三條是地方分權的憲法性法律,任何單行法都無法取代其定位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