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4 年第 9 題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因轉投資我國之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所得應如何納稅?
A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B按10%就源扣繳
C按20%就源扣繳正確答案
D免稅
C正確答案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我國股利,採就源扣繳;命題時扣繳率為20%,現行法已調高為21%。
為什麼答案是 C
命題時(舊法)外資股利扣繳率為按20%就源扣繳;現行法已修正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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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獲配我國股利,採就源扣繳;命題時扣繳率為20%,現行法已調高為21%。
境外營利事業獲配我國股利採就源扣繳,命題當時扣繳率為20%(現行已改為21%)。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其股利所得採就源扣繳,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結算申報課稅。
B✕
命題時扣繳率為20%,現行已改為21%,並非10%。
C✓ 正確
命題時(舊法)外資股利扣繳率為按20%就源扣繳;現行法已修正為21%。
D✕ 陷阱
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方有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適用,境外營利事業獲配我國股利並非免稅,應依法就源扣繳。
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所得課稅方式比較
| 營利事業類型 | 課稅方式 | 現行扣繳率/免稅規定 |
|---|
| 總機構在境內 | 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所得稅法第42條) |
| 總機構在境外 | 就源扣繳 | 按給付額扣取21%(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
考生常將「境內」營利事業獲配股利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規定(所得稅法第42條),誤套用於「境外」營利事業。境外營利事業獲配我國股利必須就源扣繳,且須注意扣繳率已由命題時的20%調高為現行的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