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0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在現行所得稅法及土地稅法,有關「重購退稅」規定之內涵,下列情形何者錯誤?
A個人出售104年度以前符合重購退稅自用住宅房屋,重購價格超過原出售價格者,可按比例退還所得稅正確答案
B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C個人105年度起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符合重購條件者,重購價格大於出售價格時,得全額退還所得稅
D個人105年度起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符合重購條件者,重購價格小於出售價格時,得申請按重購價格占出售價格之比率,計算退還稅額
A正確答案
舊制(104年度以前)重購自用住宅房屋,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全額」退還已繳納之所得稅,而非按比例退還。
為什麼答案是 A
舊制(104年度以前)重購自用住宅房屋,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全額」退還已繳納之所得稅(以原繳納稅額為限),並無按比例退還之規定。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舊制(104年度以前)重購自用住宅房屋,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可「全額」退還已繳納之所得稅,而非按比例退還。
舊制重購退稅僅限「小換大」且為全額退稅;新制(105年度起)才有「大換小」按比例退稅的規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舊制(104年度以前)重購自用住宅房屋,重購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全額」退還已繳納之所得稅(以原繳納稅額為限),並無按比例退還之規定。
B✕
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敘述正確。
C✕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新制(105年度起)重購價額大於出售價額(小換大)時,得全額退還所得稅,敘述正確。
D✕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新制(105年度起)重購價額小於出售價額(大換小)時,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退還稅額,敘述正確。
關鍵知識表
| rows | header |
|---|
| [["舊制 (財產交易所得)", "104年度以前", "全額退稅 (以原繳納稅額為限)", "不可退稅"], ["新制 (房地合一稅)", "105年度起", "全額退稅", "按比例退稅"]] | ["制度", "適用年度", "小換大 (重購 > 出售)", "大換小 (重購 < 出售)"] |
舊制重購退稅跟新制房地合一最大差別在於「大換小能不能退」。舊制設計邏輯是鼓勵換更好的房子,所以只有小換大才能退,且一旦符合條件就全額退還,不管你新房子貴多少都退光。新制則是大小都能退但按比例計算。考試最愛混淆的就是拿舊制題目但放一個「按重購價額與原出售價額比例退還」的選項,讓考生以為可以部分退稅。判斷關鍵:看到104年以前的舊制,記住「小換大、全退或不退」這兩個特徵,沒有比例計算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