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6 年第 37 題單選題
楊先生於105年2月25日(閏年,2月共29天)收到103年度綜合所得稅補稅通知單,繳納期間為3月1日至3月10日止。試問楊先生若不服該核定,最遲應於何時提出復查申請?
A105年3月25日
B105年3月26日(週六,順延至3月28日)
C105年4月8日
D105年4月9日(週六,順延至4月11日)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復查申請期限為「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末日遇假日順延。
為什麼答案是 D
繳納期間末日 3/10,翌日 3/11 起算 30 日屆滿為 4/9(週六),依規定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4/11(週一),為合法最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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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復查申請期限為「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末日遇假日順延。
起算日=繳納期間末日(3/10)之翌日(3/11),加 30 日=4/9(六),順延至 4/11。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誤以收到通知單日(2/25)起算 30 日。稅捐稽徵法規定是從「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不是收到日。
B✕ 陷阱
從繳納期間首日(3/1)起算 30 日到 3/30,或從收到日加其他天數,起算點錯誤,非法條所定。
C✕ 陷阱
從繳納期間末日 3/10 當日起算 30 日得 4/8,但法條規定為「翌日」起算,應為 4/9,少算 1 日。
D✓ 正確
繳納期間末日 3/10,翌日 3/11 起算 30 日屆滿為 4/9(週六),依規定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4/11(週一),為合法最後期限。
復查申請期限計算三步驟
| 步驟 | 內容 | 本題 | 結果 |
|---|
| ① 找繳納期間末日 | 依補稅通知單 | 3/1-3/10 | 3/10 |
| ② 翌日起算 30 日 |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 3/11 起 +30 日 | 4/9 |
| ③ 末日遇假日順延 | 行政程序法準用 | 4/9 為週六 | 4/11(一) |
稅捐稽徵法規定復查要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這裡最容易錯在起算點。很多人以為是「收到繳款書那天」或「繳納期間最後一天」就開始算,但正確做法是繳納期限過完「隔天才起算第一天」。另外別忘了第 30 天如果遇到星期日或國定假日,要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才截止。判斷口訣:先找繳納期間最後一天,加一天當起算日,再往後數 30 天,末日是假日就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