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06 年第 2 題單選題
林小姐於104年4月出售桃園市自用住宅用地A地,申報移轉現值為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另於105年5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B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90萬元。試問林小姐申請重購退稅之金額?
B正確答案
重購退稅公式:退稅額=原繳土增稅-(原售價-新購價),不足差額部分才能退。
為什麼答案是 B
公式:新購價190-(原售價200-已繳稅20)=190-180=10萬,此為可退稅額。或用差額法:原繳20萬-(200-190)=20-10=10萬。兩種算法結果相同。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重購退稅公式:退稅額=原繳土增稅-(原售價-新購價),不足差額部分才能退。
先算差額200-190=10萬,原繳20萬-差額10萬=可退10萬。
逐選項分析
A✕
誤以為新購價低於原售價就不能退稅。實則只要新購價≥原售價扣除已繳土增稅後的餘額(200-20=180萬),就可部分退稅。
B✓ 正確
公式:新購價190-(原售價200-已繳稅20)=190-180=10萬,此為可退稅額。或用差額法:原繳20萬-(200-190)=20-10=10萬。兩種算法結果相同。
C✕ 陷阱
陷阱選項!誤以為全額退還已繳土增稅20萬。實則需扣除原售價與新購價的差額10萬,僅能退10萬而非全額。
D✕
30萬超過原繳稅額20萬,不可能退超過實際繳納金額,純屬干擾選項。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要件
| 要件 | 內容 | 本題檢視 | 結果 |
|---|
| 時間 | 出售後2年內重購(或重購後2年內出售) | 104/4售→105/5購,約1年 | ✓ |
| 用途 | 均為自用住宅用地 | A、B地皆自用 | ✓ |
| 金額 | 新購價≥原售價-已繳土增稅 | 190≥200-20=180 | ✓可部分退 |
| 退稅額 | 新購價-(原售價-已繳稅) | 190-180=10萬 | 退10萬 |
考生常誤記公式為「已繳土增稅全退」或「完全不能退」。正確邏輯:新購價落在「原售價-已繳稅」到「原售價」之間時,屬部分退稅,退稅額=新購價-(原售價-已繳稅)。本題C選項20萬就是全額退稅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