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姐於104年4月出售桃園市自用住宅用地A地,申報移轉現值為20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另於105年5月重購自用住宅用地B地,申報移轉現值為190萬元。試問林小姐申請重購退稅之金額?
A0元
B10萬元正確答案
C20萬元
D30萬元
答案與詳解
公式:新購價190-(原售價200-已繳稅20)=190-180=10萬,此為可退稅額。或用差額法:原繳20萬-(200-190)=20-10=10萬。兩種算法結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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