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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專門職業及藥事行政與法規10421單選題

某藥商聘有藥師甲於苗栗縣中山路登記藥商及駐店管理,該藥商於民國103年2月3日遷移地址至苗栗縣中正路,該藥商負責人及藥師甲於103年2月22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地址,但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辦理變更執業地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師甲於103年2月22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執業地址,並未違反藥師法之規定正確答案
B該藥商負責人於103年2月22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地址,違反藥師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C該藥商負責人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辦理地址變更,違反藥事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D藥師甲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申請變更執業地址,違反藥師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藥師執業地址變更須向主管機關申請,並向所屬公會報備;本題關鍵在於申請時限與對象是否正確,藥師甲在遷移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符合藥師法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藥師甲於103年2月3日遷移後,在合理期限內(2月22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執業地址,符合藥師法關於執業地址變更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之規定。至於未向公會辦理變更,藥師法對此雖有規定,但罰則是否適用於藥師甲需視法條具體規定,本題正解認定此選項敘述(向主管機關申請)為正確且未違反藥師法。

考點:執業地址變更程序考點:藥商vs藥師規範區別考點:藥事法vs藥師法規範範圍考點:未向公會變更執業地址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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