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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勞工行政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10935單選題

勞資爭議處理法中有關調解制度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於調解不成立時,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
B調解委員應親自出席調解委員會,但受指派調查時得委由他人代理調查
C當調解成立時,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若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正確答案
D調解委員會應有調解委員超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超過三分之二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調解成立視為契約;工會為當事人時視為團體協約,這是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效力核心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完全符合條文,為正解。

考點:職權交付仲裁考點:親自出席原則考點:調解成立效力考點:調解會議門檻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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