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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地政土地法大意1081單選題

甲、乙、丙、丁四人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四分之一,今甲將其持分出售予乙。下列有關優先購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丙或丁任一方得單獨主張優先購買權
B丙、丁需共同主張優先購買權
C依丙、丁登記順序決定優先購買權次序
D丙或丁均無優先購買權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共有人間相互移轉持分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僅對外人出售才有。

為什麼答案是 D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優先購買權,限於共有人出賣持分給『共有人以外之第三人』時。本題甲賣給共有人乙,丙、丁均無優先購買權。

考點:共有人內部買賣考點:共同行使迷思考點:登記順序誤用考點:優先購買權要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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