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3 年第 10 題單選題
關於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除符合該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外,營利事業應將該關係企業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該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所得額課稅
B該條所稱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指關係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之稅率未逾所得稅法第 5 條第 5 項第 2 款所定稅率之百分之七十或僅對其境內來源所得課稅者
C關係企業自符合該條第 1 項規定之當年度起,其各期虧損經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由營利事業依規定格式填報及經所在地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 3 年內自該關係企業盈餘中扣除,依第 1 項規定計算該營利事業投資收益正確答案
D營利事業於實際獲配該關係企業股利或盈餘時,在已依該條第 1 項規定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超過已認列投資收益部分,應於獲配年度計入所得額課稅
C正確答案
CFC 制度:虧損扣抵期間為 10 年而非 3 年,其餘選項均符合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虧損扣抵期間為「10 年」而非「3 年」。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第 2 項,關係企業各期虧損經查核簽證並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 年內」自盈餘中扣除,與國內營所稅虧損扣抵年限一致。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CFC 制度:虧損扣抵期間為 10 年而非 3 年,其餘選項均符合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規定。
看到「3 年內扣除」就該警覺!我國虧損扣抵一律 10 年(所得稅法第 39 條亦同),CFC 也是 10 年。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此為 CFC(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核心:持股 50% 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須將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例、期間認列投資收益課稅,防止藉海外低稅負地區遞延稅負。
B✕
正確敘述。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定義:稅率未逾我國營所稅率(20%)之 70%(即 14% 以下),或僅課境內來源所得(屬地主義)者,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黑名單/灰名單標準。
C✓ 正確
錯誤!虧損扣抵期間為「10 年」而非「3 年」。依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第 2 項,關係企業各期虧損經查核簽證並經稽徵機關核定者,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 年內」自盈餘中扣除,與國內營所稅虧損扣抵年限一致。
D✕
正確敘述。為避免重複課稅,實際獲配股利時,在已認列投資收益範圍內不再計稅;超過部分才於獲配年度課稅,符合 CFC 制度「先認列、後調整」邏輯。
CFC 制度(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重點整理
| 項目 | 內容 | 關鍵數字 | 備註 |
|---|
| 持股門檻 | 直接或間接持股 | 50% 以上 | 或具重大影響力 |
| 低稅負認定 | 稅率低於我國 70% | ≤14% | 或僅課境內所得 |
| 虧損扣抵 | 自次年度起 | 10 年 | 須查核簽證+核定 |
| 重複課稅調整 | 已認列部分不再計稅 | 超額才課 | 實際獲配時比對 |
CFC 制度最常考「虧損扣抵年限」這個數字陷阱。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虧損扣抵統一是 10 年,不論是國內公司自己的虧損(第 39 條盈虧互抵)或是 CFC 受控外國企業的虧損都適用同一標準。出題者會故意把「10 年」改成「3 年」或「5 年」來誤導,因為 3 年讓人聯想到部分稅法的申報期限或查核期間。記住判斷準則:只要看到虧損扣抵年限,先想「所得稅虧損都是 10 年」,不需要去猜是國內或國外、是本體或關係企業。看到 3 年就知道錯,這是考選部最愛設的數字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