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3 年第 15 題單選題
關於土地稅法之稽徵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價稅以每年 7 月 31 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稽徵機關按照地政機關編送之地價歸戶冊及地籍異動通知資料核定,於 11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正確答案
B主管稽徵機關於查定納稅義務人每年應納地價稅額後,應填發地價稅稅單,分送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並將繳納期限、罰則、繳納方式、稅額計算方法等公告週知
C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
D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
A正確答案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而非7月31日。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而非7月31日。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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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而非7月31日。
看到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秒記「8月31日」,選項A寫7月31日即為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土地稅法第40條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而非7月31日。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B✕
依土地稅法相關規定,稽徵機關查定稅額後應填發稅單並公告周知相關事項,敘述正確。
C✕
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敘述正確。
D✕
依土地稅法第51條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敘述正確。
土地稅法重要稽徵程序與期限
| 項目 | 關鍵期限/日期 | 說明 |
|---|
| 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 | 每年 8 月 31 日 | 以此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
| 地價稅徵收期間 | 每年 11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 | 一次徵收當年地價稅 |
| 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 訂定契約之日起 30 日內 | 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考題常將「納稅義務基準日」的日期竄改,地價稅為8月31日,考生須牢記此關鍵日期,切勿與其他稅目或申報期限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