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3 年第 17 題單選題
關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銷售貨物」及「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B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視為銷售貨物
C因信託行為成立,信託財產所有權自委託人移轉至受託人,視為銷售貨物正確答案
D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視為銷售貨物
C正確答案
信託行為的財產移轉不具銷售實質,營業稅法明定不視為銷售貨物。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營業稅法第3條之1明文規定,信託財產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成立、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變更)均「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因其屬形式移轉非實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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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信託行為的財產移轉不具銷售實質,營業稅法明定不視為銷售貨物。
看到「信託」關鍵字 → 不課稅、不視為銷售,幾乎是送分題。
逐選項分析
A✕
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明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這是銷售貨物的基本定義,敘述完全正確。
B✕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視為銷售貨物,代銷人與委託人均須開立發票,此為視為銷售的典型態樣。
C✓ 正確
錯誤!營業稅法第3條之1明文規定,信託財產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信託成立、信託關係消滅、受託人變更)均「不適用」視為銷售之規定,因其屬形式移轉非實質交易。
D✕
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自用者,視為銷售貨物,避免逃漏進項稅額已扣抵之稅負。
視為銷售 vs 不視為銷售
| 態樣 | 是否視為銷售 | 法條 | 理由 |
|---|
| 自用、酬勞員工、無償移轉 | ✅ 視為銷售 | 營§3 III | 避免漏稅 |
| 代銷、受託代銷 | ✅ 視為銷售 | 營§3 III | 實質銷售 |
| 解散清算剩餘貨物 | ✅ 視為銷售 | 營§3 III | 最終消費 |
| 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移轉 | ❌ 不視為銷售 | 營§3-1 | 形式移轉 |
信託是命題熱區陷阱!考生看到「所有權移轉」就直覺勾選視為銷售,但營業稅法第3條之1特別將信託移轉排除。關鍵在於信託只是「形式上」的所有權變動,實質經濟利益未移轉,故不課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