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13 年第 4 題單選題
關於「稅捐之核課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5 年
B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 7 年
C稅捐之核課期間屆滿時,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1 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D稅捐之核課期間,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3 項至第 134 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核課期間:誠實申報5年、逃漏7年;核課期間屬除斥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4項明定,核課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3項至第134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因核課期間為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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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核課期間:誠實申報5年、逃漏7年;核課期間屬除斥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規定。
記口訣:「誠5逃7」,核課期間是除斥期間(不中斷、不停止),徵收期間才有中斷問題。
逐選項分析
A✕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應由納稅人申報且已誠實申報者,核課期間為5年,敘述正確。
B✕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未申報或以詐術逃漏稅者,核課期間延長為7年,敘述正確。
C✕ 陷阱
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1年內,時效不完成,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4項明定,核課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3項至第134條有關時效中斷之規定,因核課期間為除斥期間。
核課期間 vs 徵收期間
| 項目 | 核課期間 | 徵收期間 | 法條 |
|---|
| 誠實申報 | 5年 | — | 稅稽§21 |
| 逃漏/未申報 | 7年 | — | 稅稽§21 |
| 徵收期間 | — | 5年 | 稅稽§23 |
| 性質 | 除斥期間(不中斷) | 消滅時效(可中斷) | — |
D 選項把「核課期間」與「徵收期間」的性質混淆。核課期間為除斥期間,依稅稽法§21第4項明文排除行政程序法§131III至§134時效中斷規定之適用;只有徵收期間才準用時效中斷。考生若未熟讀條文易誤判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