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4 年第 42 題單選題
關於行政罰之裁處罰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B應審酌違法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利益
C涉及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得以糾正或勸導方式替代正確答案
D若按情節,行為人顯無法避免法規認識錯誤,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C正確答案
行政罰法「微罪不罰」的門檻為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題目誤植為五千元。
為什麼答案是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依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微罪不罰的門檻為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而非五千元。符合條件且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並得作糾正或勸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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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法「微罪不罰」的門檻為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題目誤植為五千元。
看到「糾正或勸導替代罰鍰」,秒記微罪不罰門檻是「三千元」,數字題最愛考這種金額竄改。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時「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注意法條用語是「得」考量,而非「應」考量。
B✕
敘述正確。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
C✓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依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微罪不罰的門檻為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而非五千元。符合條件且情節輕微者,得免予處罰,並得作糾正或勸導措施。
D✕
敘述正確。依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此即學理上所稱之「法規認識錯誤」(禁止錯誤)。
行政罰法裁處罰鍰之考量因素
| 考量性質 | 具體項目 | 法條依據 | 備註 |
|---|
| 應審酌事項 (必考量) | 1. 應受責難程度\n2. 所生影響\n3. 所得利益 | 第18條第1項 | 裁罰機關必須納入評估,否則構成裁量瑕疵 |
| 得考量事項 (可考量) | 受處罰者之資力 | 第18條第1項 | 機關有裁量權決定是否納入考量 |
| 微罪不罰門檻 | 法定最高額新臺幣 3,000 元以下 | 第19條 | 得免予處罰,並得以糾正或勸導措施替代 |
行政罰法第19條「微罪不罰」門檻是法定最高額「三千元」以下才能免罰,這個數字幾乎每年都被改成五千或一萬來誘答。記憶點:三千塊約等於一頓普通聚餐費用,立法者認為這種程度的輕微違規可以教育代替處罰。實務判斷順序是「先看法定最高額是否在三千內」→「再看違規情節是否輕微」→「最後看是否已自動改正」,三要件同時具備才能免罰。考生最常誤以為只要金額小或已改正就能免罰,但若法定刑超過三千元,無論實際裁罰多少都不適用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