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4 年第 16 題單選題
政府規定地價後,下列何者是重新規定地價之時機?
A必要時每年舉辦一次
B法定每三年舉辦一次正確答案
C依政策需要得每年舉辦二次
D授權地方政府決定舉辦之時機
B正確答案
本題為舊法考題!依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之時機已由「每三年」改為「每二年」舉辦一次。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為104年舊題,當時《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為「每三年」一次,故官方給答為B。但請特別注意,106年修法後已改為「每二年」一次!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本題為舊法考題!依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之時機已由「每三年」改為「每二年」舉辦一次。
看到「重新規定地價」,現行法規秒選「每二年」。本題為104年舊題,當時答案為三年,請務必以新法為準,切勿死背舊答案!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每年舉辦一次的是「公告土地現值」,主要用於課徵土地增值稅。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現行法規為每二年一次。
B✓ 正確
本題為104年舊題,當時《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為「每三年」一次,故官方給答為B。但請特別注意,106年修法後已改為「每二年」一次!
C✕
法律並無「依政策需要得每年舉辦二次」的規定,此為命題老師自行編造的干擾選項。
D✕
重新規定地價的時機是由中央法規《平均地權條例》統一明定,並非授權各地方政府自行決定,以維持全國地價稅課徵的公平性。
重新規定地價 vs 公告土地現值
| 比較項目 | 重新規定地價 (公告地價) | 公告土地現值 |
|---|
| 法源依據 | 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 |
| 舉辦頻率 | 每二年一次 (106年修法) | 每年一次 (1月1日公告) |
| 主要用途 | 課徵地價稅 | 課徵土地增值稅、遺產稅 |
| 民眾申報 | 可於公告期間內申報地價 | 無須申報 |
考選部最愛把「重新規定地價(公告地價)」跟「公告土地現值」的時間搞混考你!記住口訣:「現值每年告,地價兩年報」。另外,寫考古題務必更新大腦法規庫,本題的「三年」已經是歷史灰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