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4 年第 29 題單選題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優先購買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具有物權效力正確答案
B具有債權效力
C屬法定優先購買權
D旨在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
A正確答案
土地法§34-1第4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非物權效力,目的在簡化共有關係。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此為題目要選的答案。土地法§34-1第4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實務與通說認為僅具「債權效力」,共有人違反出賣給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能主張該買賣無效或塗銷登記,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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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土地法§34-1第4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非物權效力,目的在簡化共有關係。
口訣:「三四之一第四項,債權效力救共有」;要區分第四項(債權)vs 耕地375減租條例、土地法§104(物權)。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錯誤敘述,此為題目要選的答案。土地法§34-1第4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實務與通說認為僅具「債權效力」,共有人違反出賣給第三人時,其他共有人不能主張該買賣無效或塗銷登記,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B✕
正確。最高法院判例及通說均認為,土地法§34-1第4項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不能對抗已完成移轉登記的第三人。
C✕
正確。此優先購買權直接由土地法§34-1第4項規定而生,非基於契約約定,屬法定優先購買權。
D✕
正確。立法目的在於使共有人能透過優先承購,減少共有人數或消滅共有關係,以利土地有效利用、簡化權利關係。
常見優先購買權效力比較
| 法規依據 | 權利類型 | 效力 | 可否對抗第三人 |
|---|
| 土地法§34-1第4項 |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 | 債權效力 | 不可 |
| 土地法§104 | 基地/房屋優先購買權 | 物權效力 | 可 |
| 耕地375減租條例§15 |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 物權效力 | 可 |
| 民法§426-2 | 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 | 物權效力 | 可 |
考生最常把「物權效力 vs 債權效力」搞反!土地法§34-1第4項(共有人間)是債權效力;但同法§104(基地房屋)、耕地375減租條例§15則是物權效力。考選部超愛用此對比出題,看到「§34-1第4項」要立刻反射「債權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