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4 年第 7 題單選題
原住民甲擬將原住民保留地移轉予非原住民乙,雙方共同提出移轉登記之申請。本件登記機關應如何處置?
A要求補正
B予以駁回正確答案
C強制移送調處
D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B正確答案
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僅能移轉給原住民,賣給非原住民屬違法行為,登記機關應逕予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B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保地僅能在原住民間移轉,違反此一禁止規定者屬登記原因違法,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逕予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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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原住民保留地依法僅能移轉給原住民,賣給非原住民屬違法行為,登記機關應逕予駁回。
原保地移轉『限原住民之間』→ 違反禁止規定 → 非補正可救濟 → 直接駁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補正僅適用於「形式不備但可修正」之情形,如文件漏蓋章。本案是實體違法(主體不適格),無從補正,不能要求補正後受理。
B✓ 正確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保地僅能在原住民間移轉,違反此一禁止規定者屬登記原因違法,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逕予駁回申請。
C✕
強制調處適用於共有物分割、界址爭議等「私權爭執」情形,本題是主體違法問題,並非當事人間有爭執,與調處無關。
D✕ 陷阱
縣市政府核定是針對「合法但需審查」的案件(如承租、分配)。違法移轉給非原住民根本不得核定,登記機關無須報請,直接駁回即可。
登記機關處置四選一判斷表
| 處置方式 | 適用情形 | 本題是否適用 |
|---|
| 補正 | 文件形式不備、可修正 | ❌ 實體違法 |
| 駁回 | 違反法令、登記原因無效 | ✅ 正解 |
| 調處 | 私權爭執(界址、共有) | ❌ 無爭執 |
| 核定 | 合法案件需上級審查 | ❌ 根本違法 |
考生最常誤選 A 補正,以為「先給機會修正」比較合理。但原住民身分無法透過補正取得,乙不是原住民就是不是,這是本質違法,只能駁回。補正 vs 駁回的界線在於『瑕疵是否可治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