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特考五等考試-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4 年第 4 題單選題
甲有一地設定抵押權予乙,未為清償債務即死亡,該地由其子丙繼承;丙辦竣繼承登記後,即償還債務並辦竣抵押權塗銷登記,並將該地設定地上權予丁及辦竣地上權設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抵押權登記係屬「設權登記」
B甲、丙間繼承登記係屬「設權登記」正確答案
C乙、丙間抵押權塗銷登記係屬「任意登記」
D丙、丁間地上權登記係屬「設權登記」
B正確答案
繼承登記屬「宣示登記」,非設權登記;物權因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當然移轉。
為什麼答案是 B
繼承為事實行為,依民法第1147、1148條,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當然取得物權;登記僅為宣示(確認)效果,屬「宣示登記」而非設權登記,本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繼承登記屬「宣示登記」,非設權登記;物權因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當然移轉。
口訣:繼承、判決、徵收=宣示登記;其餘依法律行為變動不動產物權=設權登記。
逐選項分析
A✕
抵押權設定為法律行為,依民法第758條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屬設權(創設)登記,敘述正確。
B✓ 正確
繼承為事實行為,依民法第1147、1148條,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當然取得物權;登記僅為宣示(確認)效果,屬「宣示登記」而非設權登記,本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答案。
C✕
抵押權塗銷登記由當事人自行申請,非法律強制登記,屬任意登記,敘述正確。
D✕
地上權設定為法律行為變動不動產物權,依民法第758條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屬設權登記,敘述正確。
設權登記 vs 宣示登記
| 類型 | 性質 | 登記效力 | 典型例子 |
|---|
| 設權登記 | 依法律行為變動物權 |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758) | 買賣、抵押權、地上權、典權設定 |
| 宣示登記 | 非依法律行為取得物權 | 未登記已生效,但不得處分(民§759) | 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 |
考生常誤以為「有辦登記就是設權登記」。其實繼承在被繼承人死亡瞬間,物權已依法當然移轉給繼承人,後續辦的繼承登記只是「宣示」此既存事實,故為宣示登記。關鍵差異在民法第758條(設權)vs第759條(宣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