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 專業職(二)內勤 櫃台業務郵政三法大意112 年第 47 題單選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自保險契約訂立或恢復保險契約效力至保險事故發生日滿多久,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保險契約?
D正確答案
簡易人壽保險法明定,自契約訂立或復效至事故發生日滿「二年」,保險人即不得解除契約。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規定,自契約訂立或復效至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解除原因亦不得解除。
考點:知悉後除斥期間考點:幹擾選項考點:事故發生滿二年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簡易人壽保險法明定,自契約訂立或復效至事故發生日滿「二年」,保險人即不得解除契約。
抓關鍵字「至事故發生日滿」,對應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的「二年」絕對除斥期間,秒選D。
逐選項分析
A知悉後除斥期間✕ 陷阱
一個月是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的除斥期間,並非本題所問的至事故發生日滿之期間。
B幹擾選項✕
法規中關於解除權的消滅時效並無二個月的規定,純屬幹擾選項。
C幹擾選項✕
法規中關於解除權的消滅時效並無一年的規定,純屬幹擾選項。
D事故發生滿二年✓ 正確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規定,自契約訂立或復效至事故發生日滿二年,即有解除原因亦不得解除。
保險契約解除權之除斥期間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5條)
| 起算點 | 期間 | 效果 |
|---|
| 保險人知有解除原因後 | 1個月 | 不行使而消滅 |
| 契約訂立或恢復效力後 | 2年 | 不行使而消滅 |
| 契約訂立/復效至事故發生日 | 滿 2年 | 有原因亦不得解除 |
考生極易將「知有解除原因後經過一個月」與「訂立/復效至事故發生滿二年」的起算點與期間混淆。審題時務必看清題幹問的是「知有原因」還是「至事故發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