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 專業職(二)內勤 櫃台業務郵政三法大意112 年第 17 題單選題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受益人之權利為何?
A與其他受益人平均領受全部保險金額
B得申請返還其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C得申請返還其所繳之保險費
D無請求死亡人壽保險金額之權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依法喪失受益權,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考點:喪失受益權考點:要保人vs受益人考點:保費返還要件考點:無請求保險金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依法喪失受益權,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記住「故意害人=喪失權利」,無論是致死或未致死,該受益人都不能拿理賠金,直接選「無請求權」。
逐選項分析
A喪失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危害被保險人,依法喪失受益權,不得與其他受益人平均分配保險金。
B要保人vs受益人✕ 陷阱
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通常針對「要保人」解約或特定情形,受益人故意致死僅喪失受益權,無此請求權。
C保費返還要件✕
保險費返還多見於契約無效或撤銷等情形,受益人故意致死不發生退還保費之權利。
D無請求保險金權✓ 正確
依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規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
受益人故意行為之法律效果
| 行為態樣 | 法律效果 | 法源依據 |
|---|
| 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 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喪失受益權)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 |
| 雖未致死(如重傷) | 無請求保險金額之權(喪失受益權) |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6條 |
題目問的是「受益人」故意致死,考生易與「要保人」故意致死的法律效果(如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混淆。請牢記:誰故意害人,誰就喪失權利(受益權),且不會退費或退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