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局 專業職(二)內勤 櫃台業務郵政三法大意112 年第 6 題單選題
依郵政法規定,郵件無法投遞之處理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先退還寄件人正確答案
B逕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C逕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D內裝物係無價值者,得由中華郵政公司銷燬之
A正確答案
無法投遞郵件處理三步驟:先退寄件人、次招領揭示、最後處分或銷燬,切勿顛倒順序或省略時間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郵政法規定,無法投遞之郵件,首要處理方式即為退還寄件人,敘述完全正確。
考點:無法投遞處理考點:招領揭示要件考點:處分郵件要件考點:銷燬郵件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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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無法投遞郵件處理三步驟:先退寄件人、次招領揭示、最後處分或銷燬,切勿顛倒順序或省略時間要件。
掌握處理三階順序「退、招、處」:先退還,退不了才招領,招領不到才處分或銷燬(銷燬需滿1個月),不可越級。
逐選項分析
A無法投遞處理✓ 正確
依郵政法規定,無法投遞之郵件,首要處理方式即為退還寄件人,敘述完全正確。
B招領揭示要件✕ 陷阱
必須是「無法退還」寄件人時,才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不可省略前提「逕由」招領。
C處分郵件要件✕ 陷阱
必須經過招領揭示且「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才得以處分,不可逕行處分。
D銷燬郵件要件✕ 陷阱
內裝物無價值者,必須於「交寄時起經過一個月」後,才得由中華郵政公司銷燬之,選項省略法定時間要件。
無法投遞郵件處理順序
| 處理順序 | 法定要件 | 處理方式 |
|---|
| 第一步 | 無法投遞 | 退還寄件人 |
| 第二步 | 無法退還 | 招領揭示之 |
| 第三步 (一般) | 招領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 | 處分之 |
| 第三步 (特殊) | 內裝物無價值/不能買賣且交寄起滿1個月 | 銷燬之 |
選項B、C、D皆犯了「省略前置要件或時間」的陷阱。招領需以「無法退還」為前提;處分需以「招領後經過相當時期」為前提;銷燬需以「交寄起經過一個月」為前提。切勿看到關鍵字就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