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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3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D 為正解。釋字587號肯認子女獲知血統來源屬憲法第22條人格權;民法第1063條於96年修正後第2項已明文賦予親生父提起否認之訴的權利。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釋字587號明示:「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有助於維護其人格完整,應受憲法保障。」該號解釋並指出立法機關應予檢討,民法第1063條於96年5月23日修正後,第2項即新增「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並於103年再修正擴及親生父在特定情形下得提起否認之訴之解釋空間。本選項描述符合現行法規範與釋字意旨。

考點:身分認同考點:姓名權考點:少年人格考點:血統來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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