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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之主體為「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即尚未具備身分之人,其所預以之「職務上行為」涵蓋違背與不違背職務,且須於取得身分後實際履行始能成罪。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為錯誤敘述(題目要選錯誤者),故為正解。準受賄罪之行為主體限於「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即尚未取得身分之一般人,A之敘述對主體或要件之描述與第123條文義不符,例如誤指主體須已具公務員身分,或誤認其與一般受賄罪同不以履行為必要,均屬錯誤。

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上行為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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