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 題單選題
下列何項並非直接民主之行使方式?
A公民投票
B總統選舉投票
C立法委員選舉投票
D應考試服公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憲法上的「直接民權」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應考試服公職雖為參政權,但不屬於直接民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應考試服公職雖受憲法保障為參政權之一,但其性質為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利,並非由人民直接決定政策或人事的「直接民權」。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上的「直接民權」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種,應考試服公職雖為參政權,但不屬於直接民權。
記住「直接民權」僅包含: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不在其中,秒選 D。
逐選項分析
A✕
公民投票為創制、複決權的具體實現,屬於直接民權(直接民主)的核心行使方式。
B✕
總統選舉投票為選舉權的行使,屬於人民直接決定國家元首的直接民權。
C✕
立法委員選舉投票為選舉權的行使,屬於人民直接選出民意代表的直接民權。
D✓ 正確
應考試服公職雖受憲法保障為參政權之一,但其性質為擔任國家公職的權利,並非由人民直接決定政策或人事的「直接民權」。
參政權與直接民權之比較
| 權利類型 | 包含項目 | 說明 |
|---|
| 直接民權 (直接民主)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 人民直接決定國家政策或人事的權利(憲法第17條)。 |
| 廣義參政權 |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應考試服公職 | 憲法保障人民參與國家政治及服公職的權利(憲法第17、18條)。 |
考生容易將「參政權」與「直接民主(直接民權)」混淆。憲法第18條保障的「應考試服公職」屬於廣義的參政權,但並非人民直接行使政治決策或選出代表的「直接民權」。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