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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本題公告正解為B(類推適用)。實務從「故意、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推出「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得預先免除」,多數學說稱反面推論,但部分見解(含本題出題者)認為此種推論結構與類推相同,僅方向相反,故歸入廣義類推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本題公告正解。依出題者見解,從條文明文推導出未明文情形之法律效果(即使是相反效果),其推論結構與類推適用相同,均屬法律續造之一種。民法第222條僅規定故意、重大過失責任,對通常過失責任未明文,實務將此規定適用至未明文之通常過失情形,認為其得預先免除,屬類推適用。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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