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7 題單選題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下列關於合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法人不得為會員
B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
C無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
D首期合會金應經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合會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不經投標;其餘關於會員資格、會首兼會員限制的敘述均正確。
為什麼答案是 D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自第二期起始由各期得標會員取得,故此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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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合會首期合會金由會首取得,不經投標;其餘關於會員資格、會首兼會員限制的敘述均正確。
記關鍵:首期合會金「會首取得」,非投標;後續各期才標。看到「首期應投標」就是錯。
逐選項分析
A✕
民法明定合會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法人不得為會員,敘述正確。
B✕
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避免身分混淆,敘述正確。
C✕ 陷阱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防止利益衝突,敘述正確。
D✓ 正確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自第二期起始由各期得標會員取得,故此敘述錯誤,為應選答案。
合會金取得規則
| 期別 | 取得方式 | 取得人 |
|---|
| 首期 | 不經投標 | 會首 |
| 第二期起 | 投標(最高標或約定方式) | 得標會員 |
本題陷阱在於把「首期由會首取得」偷換成「首期應投標由得標會員取得」。合會制度設計上,首期合會金是會首的報酬與權利,毋庸投標;只有第二期以後才透過投標決定得標會員。考生若混淆首期與後續各期的取得方式,容易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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