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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社會工作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3單選題

憲法第 10 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與下列何者無關?

A護照申請正確答案
B交通通行
C入出國境
D金融流通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憲法第10條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人民選擇住居所、國內外移動及入出國境;護照申請屬行政程序本身,不等同於遷徙自由的直接行使,故與本條最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護照申請性質上屬「行政程序」,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證件之行為,本身並非人民實際從事居住或遷徙之行為。雖然護照常作為出國工具,但「申請護照」這個行政動作本身與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入出國境」之直接行使有別。出題者採嚴格解讀:憲法第10條保障的是人身移動自由本身,而非取得旅行文件的行政申請程序,故A為與本條最無關者。

考點:行政程序vs憲法權利考點:國內遷徙考點:入出國境考點:經濟流動vs人身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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