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3 年第 19 題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為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移民業務?
A代辦外國人歸化業務
B代辦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正確答案
C代辦無戶籍國民定居業務
D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之與投資移民有關的移民基金業務
B正確答案
答案是 B,因現行法明定移民業務機構僅得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故觀光旅遊停留簽證不屬其得經營範圍。
為什麼答案是 B
不得經營,為正確答案。現行法僅允許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題目寫的是「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正好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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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答案是 B,因現行法明定移民業務機構僅得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故觀光旅遊停留簽證不屬其得經營範圍。
先抓法條核心: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列舉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之業務,包括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與投資移民有關且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之移民基金業務,以及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再逐一對照選項:A屬歸化、C屬定居、D屬投資移民基金,均在法定範圍內;只有B是觀光旅遊停留簽證,與法條限定之「非觀光旅遊」相反,故為不得經營。
逐選項分析
A✕
可經營。外國人歸化業務屬《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所稱「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之一種,故屬合法業務範圍。
B✓ 正確
不得經營,為正確答案。現行法僅允許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題目寫的是「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正好被排除。
C✕
可經營。無戶籍國民定居業務,本質上就是「定居業務」,屬第56條第1項第1款容許範圍。
D✕
可經營。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業務,法條明文允許,但限於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選項文字與法條要件一致。
最容易被騙的是把「停留簽證業務」整體都當成可經營。實際上法條有但書式限縮,只有『非觀光旅遊』的停留簽證才能代辦;只少看這5個字,就會把B誤判為可經營。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