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3 年第 17 題單選題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
D正確答案
家庭看護工一般最長12年,經專業訓練或有特殊表現者,可再延長2年至14年。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家庭看護工原則累計12年,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特殊表現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資格條件者,得再延長2年,合計14年。
考點:舊制殘影考點:一般產業移工考點:一般看護上限考點:特殊表現上限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