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5 年第 49 題單選題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
C正確答案
家庭看護工有特殊表現者,工作期間累計最長 14 年(一般外勞 12 年 + 延長 2 年)。
為什麼答案是 C
就業服務法規定家庭看護工有特殊表現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可在 12 年上限外再延長 2 年,合計累計不得逾 14 年。
考點:一般外勞上限考點:無此規定考點:看護工特殊延長考點:舊制上限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