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5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下列何種情形發生,法院不得因夫妻其中一方之請求,即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A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B夫或妻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C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正確答案
D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C正確答案
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時,若因共同財產管理不當,須「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始得為之。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4款,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尚須「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法院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不得「即」宣告。
考點:宣告分別財產制事由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