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5 年第 35 題單選題
某甲原為蒙古籍人士,因與我國籍人士結婚而歸化為我國籍剛滿1年,由於其歸化以來從事各種人權社會運動並與蒙古政界交好,因此政府有意找某甲出任公職,請問下列何項職務某甲得以擔任?
A考試院考試委員
B蒙藏委員會委員長
C宜蘭縣政府薦任職機要秘書正確答案
D駐蒙古代表處大使
C正確答案
歸化我國籍者滿10年才能擔任國籍法第10條所列公職,但薦任以下機要人員不在此限。
為什麼答案是 C
縣政府薦任職機要祕書非國籍法第10條列舉的限制職務(該條限制簡任以上及特定職位),薦任機要不受10年限制。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歸化我國籍者滿10年才能擔任國籍法第10條所列公職,但薦任以下機要人員不在此限。
看到『歸化滿1年』→直接鎖定國籍法第10條的10年限制,只有非列舉的低階職務可任。
逐選項分析
A✕
考試院考試委員屬國籍法第10條明文限制的公職,歸化者須滿10年才能擔任,甲僅滿1年不符。
B✕ 陷阱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為政務官(特任),屬國籍法第10條限制範圍;雖甲與蒙古關係深厚,仍不得擔任。
C✓ 正確
縣政府薦任職機要祕書非國籍法第10條列舉的限制職務(該條限制簡任以上及特定職位),薦任機要不受10年限制。
D✕
駐外大使屬簡任級特任外交官,為國籍法第10條限制公職,且涉國家忠誠,歸化者須滿10年方可擔任。
國籍法第10條:歸化者10年內不得擔任之公職
| 類別 | 代表職務 | 本題選項 |
|---|
| 憲法機關成員 | 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大法官 | A ✗ |
| 政務官 | 部會首長、委員長 | B ✗ |
| 外交官 | 大使、公使 | D ✗ |
| 簡任以上文官/將官/情治首長 | 次長、將領 | — |
| 非列舉之一般/薦任機要 | 縣府薦任機要祕書 | C ✓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