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5 年第 22 題單選題
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應如何認定人之行為能力?
A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正確答案
B人之行為能力,依其行為地法
C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
D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視為限制行為能力
A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屬人法主義。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項明文:「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採屬人法主義,以國籍為連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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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屬人法主義。
記口訣「人→本國法」,涉民法採屬人法主義,行為能力依本國法判斷。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第1項明文:「人之行為能力,依其本國法。」採屬人法主義,以國籍為連結因素。
B✕ 陷阱
錯誤。行為地法是針對法律行為方式(第16條)或某些債之關係,不是行為能力的準據法。容易混淆,要分清「能力 vs 方式」。
C✕
錯誤。涉民法第10條第2項明定:「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能力,不因其國籍變更而喪失或受限制。」屬既得權保護原則。
D✕ 陷阱
錯誤。涉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為能力」(內國交易保護),不是限制行為能力。
涉民法第10條行為能力規定整理
| 項次 | 情形 | 效果 | 法理 |
|---|
| 第1項 | 行為能力認定 | 依本國法 | 屬人法主義 |
| 第2項 | 國籍變更 | 不喪失、不受限制 | 既得權保護 |
| 第3項 | 外國人在我國為法律行為 | 視為有行為能力 | 內國交易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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