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5 年第 17 題單選題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依法應如何處理?
A無須繳納在大陸地區取得之稅額
B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且無相關抵免規定
C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者,無須繳納所得稅,但須提供相關納稅證明
D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惟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大陸來源所得併入台灣課稅,已繳稅額可扣抵,避免雙重課稅。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併入台灣所得課稅,已在大陸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考點:免稅誤解考點:半對陷阱考點:扣抵vs免稅考點:併課加扣抵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