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5 年第 18 題單選題
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應如何處理?
A免納所得稅正確答案
B依所得來源國稅法已繳納之所得稅額,自其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
C依其適用稅率計算增加應納稅額
D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A正確答案
港澳來源所得視同境外所得,依港澳條例第28條免納所得稅。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確。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這是港澳條例給予的特殊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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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港澳來源所得視同境外所得,依港澳條例第28條免納所得稅。
記口訣:港澳來源所得「免稅」,這是港澳條例給的優惠待遇。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正確。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臺灣地區人民有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者,其香港或澳門來源所得,免納所得稅,這是港澳條例給予的特殊租稅優惠。
B✕ 陷阱
錯誤。扣抵制是適用於「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兩岸條例第24條),大陸所得要併入課稅但可扣抵已繳稅額。港澳則是直接免稅,不用走扣抵程序。
C✕
錯誤。港澳所得免稅,根本不存在「增加應納稅額」的問題。此選項敘述與港澳條例立法精神相反。
D✕ 陷阱
錯誤。若一般課徵所得稅即違反港澳條例第28條免稅規定。港澳在租稅上被視為境外地區,給予免稅優惠以促進經貿往來。
兩岸四地來源所得課稅比較
| 所得來源 | 是否課稅 | 法源 | 處理方式 |
|---|
| 香港/澳門 | 免納所得稅 | 港澳條例§28 | 直接免稅 |
| 大陸地區 | 併入課稅 | 兩岸條例§24 | 已繳稅額可扣抵 |
| 外國 | 併入課稅 | 所得稅法§3 | 已繳稅額可扣抵 |
| 臺灣地區 | 課稅 | 所得稅法 | 依法課徵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