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5 年第 5 題單選題
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如何救濟?
A向所在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B向內政部提起訴願
C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訴願
D向內政部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暫予收容處分(前15日)不服,應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非訴願或行政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暫予收容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容期間向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
考點:行政訴訟誤用考點:訴願錯誤考點:訴願管轄錯誤考點:收容異議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