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5 年第 28 題單選題考點:第31條冒名考點:刑度誤導
依護照條例之規定,以護照充抵債權或債務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如何處罰?
A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B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C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D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者,依護照條例第29條第2款,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逐選項解析
A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31條冒名✕ 易錯陷阱
「5年以下、併科50萬」是第31條(交付護照供他人冒名使用)的刑度,並非抵充債務之罰則
B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刑度誤導✕ 錯誤
刑度上限與罰金均不符第29條,屬干擾選項,1年以上3年以下並非本罪刑度
C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易錯陷阱
D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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