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5 年第 28 題單選題
依護照條例之規定,以護照充抵債權或債務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應如何處罰?
A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B處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C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D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者,依護照條例第29條第2款,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為什麼答案是 D
完全符合護照條例第29條第2款: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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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者,依護照條例第29條第2款,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關鍵詞「抵充債務或債權」屬第29條重罪型;「作為擔保」才是第32條輕罪,刑度要分清楚。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5年以下、併科50萬」是第31條(交付護照供他人冒名使用)的刑度,並非抵充債務之罰則
B✕
刑度上限與罰金均不符第29條,屬干擾選項,1年以上3年以下並非本罪刑度
C✕ 陷阱
上限寫5年、罰金50萬,與第29條的7年、70萬不符,是常見的數字陷阱
D✓ 正確
完全符合護照條例第29條第2款: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護照條例刑事罰則速覽
| 條號 | 行為 | 刑度 | 罰金 |
|---|
| 第29條 | 買賣護照/抵充債務債權/偽變造護照及行使 | 1年以上7年以下 | 70萬以下 |
| 第30條 | 偽變造國籍證明文件冒用身分申請護照等 | 7年以下 | 70萬以下 |
| 第31條 | 交付護照供他人冒名/冒名使用他人護照 | 5年以下、拘役 | 50萬以下 |
| 第32條 | 非法扣留他人護照/以護照作債務債權擔保 | 3年以下、拘役 | 30萬以下 |
「抵充」與「作為擔保」一字之差但刑度天差地遠。抵充債務債權(第29條)是把護照當作清償手段,視為買賣性質的重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作為擔保(第32條)只是質押性質,僅處3年以下。命題常用兩者互換製造陷阱,務必看清動詞。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