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05 年第 16 題單選題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何種情形,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
A夫妻未履行同居義務
B於境外遭通緝
C爭取大陸籍配偶相關權益
D逾期居留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兩岸條例第18條,大陸人民逾期停留/居留,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大陸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為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的法定事由,無須先經警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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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兩岸條例第18條,大陸人民逾期停留/居留,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夫妻未履行同居義務屬民法親屬編的私權糾紛,是民事問題,非公法上強制出境事由,移民署無權介入。
B✕ 陷阱
於境外(大陸地區)遭通緝,屬於「得不予許可進入」或「撤銷許可」的事由,而非已入境後逕行強制出境的法定情形。
C✕
爭取權益屬言論自由與請願範疇,非違法事由。除非行為另涉違法活動,否則不得作為強制出境依據。
D✓ 正確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8條,大陸人民逾期停留或居留,為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的法定事由,無須先經警告程序。
兩岸條例第18條 強制出境事由
| 事由類型 | 是否逕行強制出境 | 備註 |
|---|
| 未經許可入境 | 是 | 偷渡、冒名 |
| 逾期停留/居留 | 是 | 本題答案 |
| 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 | 是 | 須查證 |
| 夫妻私權糾紛 | 否 | 民事途徑 |
| 言論表達 | 否 | 除非涉違法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