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3 年第 43 題單選題
主管機關為辦理護照核發、補發、換發及管理作業,得向相關機關取得之資料不含下列那一種?
A國籍變更
B入出國日期
C薪資所得正確答案
D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C正確答案
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向相關機關取得國籍變更、入出國日期及限制出國等資料,但不含薪資所得。
為什麼答案是 C
薪資所得屬個人財產隱私,與護照核發及管理作業毫無關聯,非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授權取得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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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向相關機關取得國籍變更、入出國日期及限制出國等資料,但不含薪資所得。
護照管理與個人財產隱私(薪資所得)無關,憑常理與個資保護原則判斷即可秒殺選C。
逐選項分析
A✕
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取得國籍變更資料,以確認申請人是否仍具我國國籍。
B✕
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取得入出國日期資料,以利護照管理及出入境查核。
C✓ 正確
薪資所得屬個人財產隱私,與護照核發及管理作業毫無關聯,非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授權取得之資料。
D✕
護照條例相關規定明定,主管機關得取得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資料,避免違法核發護照。
護照條例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取得之資料
| 類型 | 資料類型 | 管理目的 |
|---|
| 第一類 | 國籍變更 | 確認是否具我國國籍 |
| 第二類 | 入出國日期 | 護照效期與出入境管理 |
| 第三類 | 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 防止違法核發護照 |
| 第四類 | 其他有關資料 | 兜底條款,限與護照管理有關 |
考生若未熟記法條,可能會誤以為所有政府機關間都能共享所有個資。切記個資蒐集須符合「特定目的」與「比例原則」,薪資所得與護照核發毫無關聯,不可逾越必要範圍。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