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3 年第 15 題單選題
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那些情形,不須申請許可?①臺中市政府聘請美國人某甲擔任顧問 ②越南人某乙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 ③受聘僱於國立臺灣大學進行講座且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的德國人某丙 ④就讀於師範大學的日本籍學生某丁
B正確答案
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三類外國人免申請聘僱許可:政府機關聘僱、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從事學術研究者。
為什麼答案是 B
①政府機關聘僱、②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③經認可從事學術講座,三者皆符合就服法第48條但書免申請許可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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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就業服務法第48條規定三類外國人免申請聘僱許可:政府機關聘僱、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從事學術研究者。
記口訣「政府、婚居、學術」三類免申請。學生打工屬『許可制』不是『免申請』,要特別小心!
逐選項分析
A✕
①③確實免申請,但②越南配偶獲准居留也免申請,漏選②。
B✓ 正確
①政府機關聘僱、②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③經認可從事學術講座,三者皆符合就服法第48條但書免申請許可的情形。
C✕ 陷阱
④陷阱!外國學生在臺打工非屬就服法第48條但書免申請情形,仍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前段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就服法第50條僅就學生從事工作之工時上限及不受工作類別限制設特別規定,並非免申請。
D✕ 陷阱
④錯誤。外國留學生從事工作仍須申請許可(雖有放寬),不屬於免申請之列,不可全選。
就服法第48條但書:免申請聘僱許可之情形
| 類型 | 條件 | 本題對應 | 法源 |
|---|
| 政府機關聘僱 |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 | ①臺中市府聘顧問 | §48-I-1 |
| 婚姻移民 | 與有戶籍國民結婚,且經核准居留者 | ②越南配偶獲準居留 | §48-I-2 |
| 學術研究 | 受聘於公立或經立案私校從事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 | ③德國人臺大講座 | §48-I-3 |
| 學生打工 | 須另申請工作許可(非免申請) | ④日籍師大生 ❌ | §48-I前段 |
④是最經典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外國學生打工『免申請』,其實是『須申請但程序簡化』(就服法第50條)。『免申請』與『放寬申請』是兩個不同概念,千萬別混淆。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