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3 年第 40 題單選題
依113年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文之規定,有關人口販運之定義中,下列何者為不法作為?
A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之方法
B以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之方法
C摘取他人器官正確答案
D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方法
C正確答案
人口販運構成要件分為「目的」、「手段」與「作為」。選項 A、B、D 皆明示為「方法」,屬於不法手段;「摘取他人器官」則屬於不法作為。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規定,人口販運的行為結構為「意圖...(目的),而以...(手段),從事...(作為)」。「摘取他人器官」屬於法條後段規範的具體「不法作為」。
考點:不法手段考點:不法作為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