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四等考試-移民行政類科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113 年第 40 題單選題
依113年施行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條文之規定,有關人口販運之定義中,下列何者為不法作為?
A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之方法
B以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之方法
C摘取他人器官正確答案
D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方法
C正確答案
人口販運構成要件分為「目的」、「手段」與「作為」。選項 A、B、D 皆明示為「方法」,屬於不法手段;「摘取他人器官」則屬於不法作為。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規定,人口販運的行為結構為「意圖...(目的),而以...(手段),從事...(作為)」。「摘取他人器官」屬於法條後段規範的具體「不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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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人口販運構成要件分為「目的」、「手段」與「作為」。選項 A、B、D 皆明示為「方法」,屬於不法手段;「摘取他人器官」則屬於不法作為。
找關鍵字!選項 A、B、D 結尾都是「之方法」,明顯屬於「手段」;只有 C 是具體的動作「作為」,秒選 C。
逐選項分析
A✕
法條明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之方法」,帶有「方法」二字,屬於達成人口販運的「不法手段」,而非作為。
B✕
「以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之方法」同樣屬於控制被害人的「不法手段」。
C✓ 正確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規定,人口販運的行為結構為「意圖...(目的),而以...(手段),從事...(作為)」。「摘取他人器官」屬於法條後段規範的具體「不法作為」。
D✕
「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之方法」亦為法條明定的「不法手段」之一。
人口販運三大構成要件
| 要件類型 | 法條用語特徵 | 具體內涵 | 選項對應 |
|---|
| 不法目的 | 意圖... | 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不相當之工作、性交猥褻、摘取器官等 | 無 |
| 不法手段 | ...之方法 | 強暴、脅迫、詐術、扣留文件、利用處境等 | 選項 A、B、D |
| 不法作為 | 從事...或... | 招募、買賣、運送、容留他人,或摘取他人器官等 | 選項 C |
考生容易將「手段」與「作為」混淆。解題關鍵在於觀察法條文字結構:「意圖...(目的),而以...(手段),從事...(作為)」。選項中帶有「之方法」的皆為手段,具體實施的動作才是作為。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