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之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下列何者非屬之?
A法規准許廢止者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D對公益無危害者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第123條第4款實為「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強調的是「有危害」才廢止,本選項「無危害」顛倒語意,為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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