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等-地政土地行政大意106 年第 24 題單選題
甲持有A地,妻乙持有B地,未成年女兒持有C地,三人均在其持有之土地上設立戶籍,且其用途、面積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三地如分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稅率時,依法僅能以一處為限。其認定基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甲之A地為準
B以申請當年度自用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C三處均能適用之
D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依法僅限一處,應由所有權人共同擇定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共同擇定一處之戶籍所在地適用。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夫妻及未成年子女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優惠,依法僅限一處,應由所有權人共同擇定適用。
看到「夫妻+未成年子女」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直覺反應「一處為限」且「共同擇定」,未擇定才看稅額最高。
逐選項分析
A✕
法律並未規定必須以夫或妻其中一方之土地為準,而是可以由所有權人共同擇定一處適用。
B✕ 陷阱
只有在「未共同擇定」的情況下,稽徵機關才會以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並非直接以最高者為準。
C✕
土地稅法明文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不能三處都適用。
D✓ 正確
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共同擇定一處之戶籍所在地適用。
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一處為限」認定基準
| 情境 | 認定方式 | 法源依據 |
|---|
|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擁有多處 | 由所有權人共同擇定一處 | 土地稅法§17Ⅲ、施行細則§4 |
| 未共同擇定時 | 稽徵機關以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 |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4 |
| 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擁有他處 | 不受一處為限之限制(各自計算) | 土地稅法§17 |
考生極易誤選B,以為直接以地價稅最高者為準。請切記「共同擇定」具有優先性,只有在當事人「未共同擇定」時,稽徵機關才會依法以地價稅額最高者為準,切勿顛倒適用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