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 金融業務類農業金融法規與信用業務實務110 年第 31 題單選題
信用部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原則應自取得之日起多久內處分之?
C正確答案
金融機構(含信用部)因行使擔保物權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原則上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C
符合法規明定,信用部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原則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
考點:期限混淆考點:擔保品處分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金融機構(含信用部)因行使擔保物權取得的不動產或股票,原則上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
秒解技巧:看到「行使抵押權或質權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直接聯想金融機構擔保品處分原則期限,秒選 4 年。
逐選項分析
A期限混淆✕
1年並非金融機構處分因擔保物權取得財產的法定原則期限,屬幹擾選項。
B期限混淆✕
2年並非法定處分期限,考生易與部分民法或行政法規之短期時效混淆。
C擔保品處分✓ 正確
符合法規明定,信用部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原則應自取得之日起4年內處分。
D期限混淆✕
6年超過法定原則期限,屬幹擾選項,除非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否則不得逾4年。
金融機構擔保品處分期限一覽
| 法規名稱 | 規範物件 | 原則處分期限 |
|---|
| 銀行法第75條 | 銀行 | 4年 |
| 信用合作社法第25條 | 信用合作社 | 4年 |
|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 農/漁會信用部 | 4年 |
考生易將「4年」與民法撤銷權(1年)或其他行政申報期限混淆。請牢記金融機構(銀行、信合社、信用部)處分因擔保物權取得之不動產或股票,原則期限一律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