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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047單選題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有無不實情事,依法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有關受查詢者之協力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B受查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C受查詢者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正確答案
D受查詢者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受查詢者初次拒絕或不實說明處2萬至10萬罰鍰;經限期說明屆期未提出或仍不實,加重處4萬至20萬罰鍰。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第3項規定,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者,應按次連續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應選答案。

考點:據實說明義務考點:初次違規罰鍰考點:屆期未提出罰鍰考點:屆期仍不實罰鍰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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