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0 年第 29 題單選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程序發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應付懲戒之情事者,得自行調查,並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B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應付懲戒之情事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C機關首長對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認有應受懲戒之情事者,得自行作成記過以下之懲戒處分正確答案
D同一違法失職案件,涉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時,應全部移送
C正確答案
機關首長無權自行作成懲戒處分,對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但書,對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機關首長無權自行作成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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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機關首長無權自行作成懲戒處分,對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處分專屬於懲戒法院,機關首長僅能為行政懲處,故選項C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監察院彈劾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敘述正確。
B✕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前段,機關首長認所屬公務員有應付懲戒情事,應送請監察院審查,敘述正確。
C✓ 正確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但書,對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機關首長無權自行作成懲戒處分。
D✕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同一案件涉及數人且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應全部移送,敘述正確。
關鍵知識表
| header | content |
|---|
| 移送對象 | 原則上送監察院審查;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
| 懲戒權主體 | 懲戒處分由懲戒法院作成,機關首長僅能為行政懲處。 |
容易將機關首長的「行政懲處權」與懲戒法院的「懲戒權」混淆,機關首長無權作成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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