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0 年第 4 題單選題
公務人員甲於任用到職 3 年後遭發現兼具我國及外國國籍已有 10 年,甲於任用前未聲明具雙重國籍並放棄外國國籍,應如何處理?
A先行停職,甲放棄外國國籍後得辦理復職
B撤銷任用正確答案
C免職
D移送懲戒
B正確答案
公務人員任用前須放棄外國國籍,未放棄屬任用資格不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應撤銷任用。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具雙重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違反者應撤銷任用。撤銷具溯及效力,表示自始無效,這是針對「任用資格欠缺」的標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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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人員任用前須放棄外國國籍,未放棄屬任用資格不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應撤銷任用。
看到「雙重國籍未放棄」→ 自始不具任用資格 → 撤銷任用(非免職、非懲戒)。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停職是暫時性措施,用於刑事案件或懲戒程序進行中。雙重國籍屬「自始不具任用資格」,不是停職後補正就沒事,必須撤銷任用。
B✓ 正確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具雙重國籍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違反者應撤銷任用。撤銷具溯及效力,表示自始無效,這是針對「任用資格欠缺」的標準處理。
C✕
免職是對「現職公務員」的處分(如考績丁等、重大違失),前提是任用本身有效。本題甲自始不具資格,任用應溯及失效,不是向後免職。
D✕ 陷阱
懲戒是對違反公務員義務的行為處分(如貪污、違法失職)。雙重國籍是「資格問題」不是「行為違失」,應走撤銷任用程序,不是懲戒程序。
公務員身分變動四大處分比較
| 處分 | 原因 | 效力 | 程序 |
|---|
| 撤銷任用 | 任用資格自始不符(如雙重國籍) | 溯及失效 | 銓敘部審定 |
| 免職 | 現職表現不適任(考績丁等等) | 向後失效 | 機關長官核定 |
| 停職 | 刑事追訴、懲戒程序中 | 暫時性 | 原因消滅可復職 |
| 懲戒 | 違法失職行為 | 依處分內容 | 懲戒法院審理 |
考生最常誤選 A(停職後放棄國籍就好)或 C(直接免職)。關鍵在於「雙重國籍」是任用資格的絕對障礙,不是補正問題也不是行為違失,而是「自始不該被任用」,所以唯一正解是撤銷任用,讓任用關係溯及歸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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