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0 年第 9 題單選題
關於試用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試用人員不得充任主管職務
B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
C試用成績不及格者得陳述意見
D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解職處分送達後,其試用人員法律關係終止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試用不及格解職須經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非送達即終止。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解職處分送達後,當事人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救濟,法律關係非立即終止。應待救濟程序確定後,試用人員法律關係始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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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試用不及格解職須經公務人員保障法救濟程序,非送達即終止。
D 有「送達即終止」陷阱字眼,公務員處分送達後還有救濟期間,非立即終止。
逐選項分析
A✕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規定,試用人員不得充任主管職務,本敘述正確。試用期間旨在觀察學習,不宜負擔管理責任。
B✕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0 條,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應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再由機關首長核定,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本敘述正確。
C✕
試用不及格涉及身分剝奪,依正當程序及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當事人得陳述意見,此為程序保障之基本要求,本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解職處分送達後,當事人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救濟,法律關係非立即終止。應待救濟程序確定後,試用人員法律關係始為終止。
試用人員不及格處理程序
| 步驟 | 程序 | 法源 | 保障 |
|---|
| 1 | 考績委員會審查 | 任用法§20 | 合議制把關 |
| 2 | 當事人陳述意見 | 正當程序 | 答辯機會 |
| 3 | 機關首長核定 | 任用法§20 | 首長決定權 |
| 4 | 解職處分送達 | 行政程序法 | 生效要件 |
| 5 | 救濟程序(復審) | 保障法 | 法律關係尚未終止 |
D 選項誤導考生以為「送達=終止」。實則公務人員對解職處分仍有復審、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在救濟程序確定前,試用法律關係並未終止,這是公務人員身分保障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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