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廉政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10 年第 25 題單選題
有關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之停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懲戒法庭認為懲戒案件情節重大有必要者,得先行停止其職務正確答案
B依公務員懲戒法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仍生效力
C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懲戒處分且停職事由消滅,別無其他停、免職事由者,服務機關首長得決定是否許其復職
D當然停職原因消滅後,不得再以懲戒事件情節重大有必要為由予以停職
A正確答案
懲戒法庭認情節重大,得先行停職;這是第一線常考的停職主動權規定。
為什麼答案是 A
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明定: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為標準條文。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懲戒法庭認情節重大,得先行停職;這是第一線常考的停職主動權規定。
看到「懲戒法庭 + 情節重大 + 得先行停職」就是 A,公懲法第 5 條白話版。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公務員懲戒法第 5 條明定:懲戒法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人之職務,並通知被付懲戒人所屬主管機關。為標準條文。
B✕ 陷阱
錯。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依該法停職之公務員,於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題目把「不生效力」偷換成「仍生效力」,是典型反向陷阱。
C✕
錯。停職事由消滅且未受免除職務、撤職、休職處分者,「應許其復職」,並非由服務機關首長裁量決定。屬公務員法定權利,不是機關首長恩惠。
D✕
錯。當然停職事由(如被羈押、通緝)消滅後,若懲戒案件情節重大,懲戒法庭仍得依第 5 條先行停職。兩種停職制度併行,不互相排斥。
公務員懲戒法停職類型比較
| 類型 | 發動者 | 要件 | 法律效果 |
|---|
| 當然停職 | 法定發生 | 被羈押、通緝、判刑確定未執行等 | 自動停職,無裁量 |
| 先行停職 | 懲戒法庭 | 懲戒案件情節重大有必要 | 裁定先停職並通知主管機關(A) |
| 職權停職 | 主管機關 | 移送懲戒或送監察院時認有必要 | 機關主動聲請 |
B 選項把條文「不生效力」改成「仍生效力」,是公懲法最經典的陷阱。停職中公務員身分雖存續,但所為職務行為一律「不生效力」,以貫徹停職制度目的。背法條務必記住這個「不」字。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