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刑法、刑事訴訟法96 年第 19 題單選題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但下列情形何者例外?
A因生病無法出庭作證
B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正確答案
C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D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B正確答案
傳聞法則例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陳述,因具備法官面前之正式性與可信性,法律明定得作為證據。
為什麼答案是 B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法官面前所為陳述具高度正式性與可信性,為傳聞法則最強力之例外,無附帶條件即得作為證據。
考點:傳聞例外要件考點:法官前陳述考點:偵查中檢察官陳述考點:警詢陳述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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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傳聞法則例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陳述,因具備法官面前之正式性與可信性,法律明定得作為證據。
記住「法官面前最可信」——審判外陳述只要是在法官面前做的,法律直接肯認其證據能力,無需額外條件。
逐選項分析
A傳聞例外要件✕ 陷阱
因生病無法出庭,涉及的是證人「不能到庭」之情形,此屬刑訴法第159條之3或相關規定的特殊例外,但題目問的是審判外陳述的例外類型,「生病無法出庭」本身並不足以直接使審判外陳述具備證據能力,需搭配其他要件判斷,非本題最佳答案。
B法官前陳述✓ 正確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法官面前所為陳述具高度正式性與可信性,為傳聞法則最強力之例外,無附帶條件即得作為證據。
C偵查中檢察官陳述✕ 陷阱
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原則上得為證據,但「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不得為證據」,附有例外條件,可信度保障低於向法官所為陳述,與B選項相比並非「無附帶條件」的最佳例外。
D警詢陳述可信性✕
向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須符合「顯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等條件,方得為證據;且選項敘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的條件設定,與法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敘述有誤。
傳聞法則例外:陳述對象與可信度對照
| 陳述對象 | 法條依據 | 例外條件 | 可信度等級 |
|---|
| 法官(審判外) | 第159條之1第1項 | 無附帶條件,直接得為證據 | ★★★(最高) |
| 檢察官(偵查中) | 第159條之1第2項 | 無顯有不可信情況 | ★★☆ |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警察 | 第159條之2 | 顯有可信特別情況+必要性 | ★☆☆(最低) |
考生最常將「向法官陳述」與「向檢察官陳述」混為一談,以為兩者條件相同。關鍵差異在於:向法官所為陳述無任何附帶條件即具證據能力;向檢察官陳述則附有「無顯有不可信情況」之條件,等級不同。選項D對警詢陳述要件的敘述亦有偷換,需特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