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聯招 政風刑法、刑事訴訟法96 年第 15 題單選題
甲為高雄人,在基隆夜市因細故將設籍宜蘭之乙打成重傷,連夜跑至桃園投靠親戚,一日後被逮捕。請問下列哪一個法院無管轄權?
C正確答案
刑事管轄權依「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定之,被害人籍貫地與管轄無關
為什麼答案是 C
宜蘭是被害人乙的設籍地,但刑訴法第5條管轄依據為犯罪地及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與被害人籍貫或住所完全無關,故宜蘭法院無管轄權,為本題正解。
考點:被告住所地管轄考點:犯罪地管轄考點:被害人籍貫≠管轄考點:被告所在地管轄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刑事管轄權依「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定之,被害人籍貫地與管轄無關
快速排除法:找不到「犯罪地」「被告住所/居所/所在地」連結的選項即為無管轄權。被害人乙的設籍地宜蘭與本案毫無連結。
逐選項分析
A被告住所地管轄✕
高雄是被告甲的住所地(高雄人),依刑訴法第5條,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轄權,高雄法院有管轄權。
B犯罪地管轄✕
基隆夜市是本案犯罪地,依刑訴法第5條,犯罪地法院有管轄權,基隆法院有管轄權。
C被害人籍貫≠管轄✓ 正確
宜蘭是被害人乙的設籍地,但刑訴法第5條管轄依據為犯罪地及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與被害人籍貫或住所完全無關,故宜蘭法院無管轄權,為本題正解。
D被告所在地管轄✕
甲犯罪後逃往桃園投靠親戚並在桃園被逮捕,桃園屬被告所在地(逮捕時所在處),依刑訴法第5條有管轄權。
刑訴法第5條:土地管轄四大連結因素
| 管轄依據 | 本題對應 | 有無管轄權 |
|---|
| 犯罪地 | 基隆(夜市行為地) | ✅ 基隆法院 |
| 被告住所地 | 高雄(甲的住所) | ✅ 高雄法院 |
| 被告居所地 | (本題未提及) | — |
| 被告所在地 | 桃園(逮捕時所在) | ✅ 桃園法院 |
| 被害人籍貫/住所 | 宜蘭(乙設籍) | ❌ 非管轄依據 |
本題最大陷阱是混淆「被告」與「被害人」的地理連結。管轄權連結的是被告(行為人)的住所、居所、所在地,以及犯罪發生地;被害人乙設籍宜蘭,直覺上感覺「受害發生在這人身上應該可以去宜蘭告」,但刑事訴訟法明確不以被害人地址為管轄依據,考生切勿混淆。